• 索 引 号:58/2025-2326626
  •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2025-01-10 15:46:42.0
  • 公开日期:2025-01-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4〕31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5-01-10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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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承办人
1 平农(渔政)罚〔2024〕31号 2024年12月26日 2025年1月10日 李*平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4年12月26日下午,平江县森林公安局移送案件,当事人在平江县汨罗江天加义镇河段三重刺网捕捞,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收缴渔网4副,渔获物9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 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 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 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 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 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 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 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 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渔业)》“序号:3;违法情节:使 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 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1.没收鲤鱼9尾,重5.2公斤; 2.罚款2400元。 李新建、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