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58/2024-2326660
  •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2024-12-20 16:44:13.0
  • 公开日期:2024-12-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4〕25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12-20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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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承办人
1 平农(渔政)罚〔2024〕25号 2024年11月23日 2024年12月20日 彭**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4年11月23日晚20时许,我局执法人员李新建和朱杰在位于汨罗江平江县汉昌街道河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路亚鱼竿泥鳅饵料垂钓,现场渔获物有8尾翘嘴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 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 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 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 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 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 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 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 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渔业)》“序号:3;违法情节:使 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 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1.没收违法财物:翘嘴鲌8尾; 2.罚款2100元。 李新建、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