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58/2024-2326662
-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2024-12-15 09:11:35.0
- 公开日期:2024-12-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4〕24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12-15 09:11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日期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承办人 |
| 1 |
平农(渔政)罚〔2024〕24号 |
2024年11月22日 |
2024年12月15日 |
曾*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2024年11月22日21时许,我局执法人员李新建和朱杰在位于汨 罗江平江县三市镇白雨村河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网具捕鱼。经调查,当事人因家里有客人来,2024年11月22日19时左右,从家里拿了2副渔网驾车来到汨罗江边,驾船下河,沿河从上游往下游弧形放了1副网,20时许,从网上取了1尾鲤鱼、1尾鲢鱼,20时40分上岸的时候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 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 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 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 元;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违法财物:渔获物鲤鱼1尾,鲢鱼1尾,共计3.93公斤, 经济价值62.88元;渔网2副,经济价值800元; 2.罚款2100元。 |
李新建、朱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