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58/2024-2326684
  •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2024-08-07 09:16:58.0
  • 公开日期:2024-08-0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4〕17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08-07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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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承办人
1 平农(渔政)罚〔2024〕17号 2024年7月24日 2024年8月7日 王*平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4年0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湖南省平江县安定镇青水河高坪段河边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背包式电鱼机电鱼,现场查获电鱼机1套,渔获物9.87公斤。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2;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1.没收渔获物(鲤鱼3尾,草鱼1尾,共计9.87公斤);
2.罚款2600元。
李新建、聂湘江、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