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58/2026-2389959
  •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2026-07-21 11:09:50.0
  • 公开日期:2026-07-2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种子)不罚〔2026〕1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6-07-21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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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日期 处罚日期 结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承办人
平农(种子)不罚〔2026〕1号 2026.4.22 2026.7.17 株洲市石峰区璜亮苗木店经营假紫苏苗案 当事人于2021年2月26日在拼多多平台以字号名为株洲市石峰区璜亮苗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4MACC41W161)的营业执照注册了名为“湘野村花”的网店,从2022年开始销售紫苏苗,其实际经营地为平江县瓮江镇仁胜村家中。2026年3月15日,投诉人李培尧于2026年3月15日23时13分通过拼多多平台下单并付款,购得紫苏苗6株,订单编号:260315-209945925120958,销售价8.8元(含快递费);当事人于2026年3月16日通过极兔快递发货,快递费3.2元,对方收货地址是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恒基馨苑;李培尧于3月18日确认收货。
2026年4月27日,投诉人李培尧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当事人赔偿投诉人500元,投诉人出具撤诉申请书,当事人于2026年4月28日退还投诉人货款8.8元。
当事人通过拼多多平台向投诉人李培尧销售6株没有标签的紫苏苗属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的规定,其所销售的紫苏苗应认定为假紫苏苗,其货值金额8.8元属于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二、农作物种子,序号4:生产经营假种子;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合条件:货值金额不超过五千元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应处以金额二万元至七万四千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已经退还违法所得,不再没收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货值金额为8.8元,其销售的涉案紫苏苗只有6株,违法行为轻微,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退款并已停止经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我局案件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当事人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容;                                         
2.当事人应在认真学法的基础上,依法经营,自觉守法,努力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
李奔奔、罗威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