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日期 | 处罚日期 | 结案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承办人 |
| 平农(渔政)罚〔2026〕21号 | 2026.7.14 | 2026.8.12 | 李*东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 2026年07月14日,本机关接余坪镇渔政执法人员案情:2026年07月14日02时左右余坪镇渔政执法人员在位于湖南省平江县余坪镇盘山村曲张河进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正在进行捕捞,经电话联系本机关执法人员赶往现场,当场查获电鱼机1套,小杂鱼等渔获物共计1.645公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现场进行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提取当事人的身份证信息,对现场查获的电鱼机,渔获物进行扣押并制作扣押现场笔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对电鱼工具、渔获物进行认定,并将认定意见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核对无异义后签字确认。至此,本案已调查终结。 |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四、渔业渔政,序号7,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处不超过九千元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工作,虚心接受普法教育,本机关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该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1.645公斤; 2.没收电鱼机一套; 3.罚款2500元。 |
1.没收渔获物1.645公斤; 2.没收电鱼机一套; 3.罚款2500元。 |
王虎 李新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