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确保处罚合理适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审计监督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被审计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的处罚措施。处罚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依法对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市审计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细则,遵守《岳阳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县市区审计局在不与本细则及《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予以合理细化、量化,但不得超过本细则及《基准》划定的阶次或幅度。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审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审计执法具体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将行政处罚分为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七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予行政处罚:
(一)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显著轻微、违法金额较小,并认真检查错误,及时纠正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且金额较小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民生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提供会计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隐匿、销毁、篡改违法证据的;
(八)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条 被审计对象有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外情形的,适用一般处罚规则。
第十一条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罚款基准的确定。应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把罚款额度按比例分为较小数额罚款、一般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三个档次,分别适用于从轻处罚的违法行为、一般处罚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较小数额罚款的额度是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比例)至法定最高罚款金额(比例)30%以下进行处罚;一般数额罚款的额度是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比例)30%以上70%以下进行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是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比例)70%以上不高于法定幅度上限进行处罚。
(二)处罚种类的适用。从轻处罚的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较小数额罚款;一般处罚的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适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较大数额罚款。
依法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的违法行为和一般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适用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可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相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在实施审计监督及实施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时,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的规范性要求。
(一)业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等。并应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将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等审计项目材料,提交局机关审理。
(二)确认审计行政处罚,应当经过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议决定,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性质、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处罚决定。
(三)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在相关审计对外公文中,书面告知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保障被处罚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四)处罚达到听证标准的,必须按有关听证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