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3-12852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3-05-28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3-05-2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学生办理休学、复学手续的基本政策和程序

来源:教体局 2013-05-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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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等资料,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须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应安排休学。

学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应劝其休学。

2、学生休学手续须在患病学生提出申请一个月内办齐。学校向休学学生开具“岳阳市普通中学学生休学证”,留存休学证存根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时间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学生休学期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正在休学期的学生旁听、借读。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学生本人或其家长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上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复学,并由原学校编入相应年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禁止学生利用休学复学变相留级。

4、休学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于休学期满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休学。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按时提出延续休学申请、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视同自动退学。

高中阶段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对擅自离校一月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5、休(复)学学生在办理休(复)学手续时,所在学校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电子档案转移:

休学学生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并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休学”的异动记录,且该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复学学生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并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复学学生所在学校调入复学学生的基本信息,在复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给复学学生,并在该生的学籍异动记录上标识“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