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3-12853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3-05-28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3-05-2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有关学生退学的基本政策

来源:教体局 2013-05-28 00:00
| | | |

1、初中阶段学生未学满规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学,学校不得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

2、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批准,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全省统一式样的肄业证书。

3、高中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校复学或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7节课计算)的。

3)、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的。

4、学生退学应由所在学校记录情况并通过学籍管理平台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异动申请,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退学”的异动记录,且该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