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3-08834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3-03-17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3-03-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3月修订)

来源:政府办 2013-03-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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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各级教育行政单位,普通中小学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中等职业学校。社会力量所办的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厉行节约支出;建立健全符合本系统特点的财务制度,加强经费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加强经济活动的监审力度,防范财务风险。定期进行财务清算、分析,真实反映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局机关及所属二级机构、县直学校、学区、初级中学、完全小学、公办幼儿园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村级小学(含教学点)不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纳入所在片办完小核算。
第六条  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局属二级机构、学区、初级中学等单位,实行以县集中核算支付;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完全小学,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实行以学区集中记账、分校核算。
第七条  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基层工会(不含工会小组)可单独设账,对其合法收支进行单独核算,但其管理必须在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由工会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经费收支业务原则上由所在单位会计、出纳兼任。
第八条  所在单位的勤工俭学项目、校办产业的财务活动,由单位和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已注册登记的校办公司、厂、场、店可单独设账,按企业财务规则进行操作。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九条  各独立核算单位可配备财务主管(后勤主任或财务专干)、会计、出纳、稽核、保管员等。其中会计、出纳、保管员、稽核员一律不得互相兼任。
第十条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好的思想素质、必要的专业知识。会计员必须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出纳员原则上应持证上岗,现已在岗而未持证上岗的必须一年内取得《会计证》,否则,应予调换岗位。
第十一条  县直学校后勤主任的选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任免程序为:由单位党组织或校务会书面提名,教育局人事股、计财股和审计股对提名人员进行考核考察,由教育局下文任免;局直单位、学区会计的选聘,由各单位提名,报县教育局计财股审批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聘任为本单位的出纳、会计员。
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单位领导要给予肯定和表彰,遭到非议时,要及时澄清,排忧解难;对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财务工作的,主管单位除批评教育外,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并严格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变更离任前,要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财务主管和会计变动,业务移交时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到场监交,审计和监交中如发现问题,在未作处理未经审计、监交前,原则上不得办理离任或调动手续。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是指事业单位、中小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五条  预算管理办法是:核定收支、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留用。
第十六条  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上期或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学生人数和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县直学校和局直单位应考虑政策允许收取的项目和经费,以及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事业收入,审慎地编制收入预算;农村中小学校应根据政策规定预算出财政补助收入,本单位可取得的事业收入编制预算收入。
(二)支出预算,根据单位和学校开展活动、教学、教研、教改的需要和财务可能性进行预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行政、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和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分轻重缓急,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上级明确的添置、维修等专项经费,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在预算时应单列。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上报审批程序
编制预算时,首先由单位财务主管组织后勤、财务、教学等方面的代表共同商议,提出经费预算方案,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行政集体研究或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收支预算,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和用途,各项收支要公开。应该用于公用的不能用于人员,应该用于建设的不能用于运转,应该用于学生的不能用于教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经费管理包括经费收入和经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的各类收入(包括财务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因经济活动往来产生的业务折扣等),均须按规定纳入本单位的财务核算,实行统一管理,不得隐瞒、转移、滞留、截留和挪用,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  所有经费收入必须及时存入银行,按回单数额记入银行账,不准坐支,严禁公款私存、私贷或私借。
第二十三条  单位实行备用金制度,一般小学备用金不得超过3000元,300-500人的小学备用金不得超过10000元,500人以上的小学备用金不得超过20000元。其他集中核算单位备用金10000元。任何单位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
各单位月末必须进行库存现金盘底,并有书面记载,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的现金收入必须由出纳员收取,特殊情况下收取的费用必须在一周内交财会室。非财会人员不得管账。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因特殊情况需向单位借款的,借款额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重大疾病住院除外)。
第二十六条  各种专项基金(资金)和社会公益性无偿集资、捐资,必须按专项资金进行专户核算管理,不准变相挪作他用。
各单位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性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按照要求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资金支出预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单位的基建、维修项目,以及大型设备添置、订货,其合同的签订和基建维修的工程决算必须有行政、工会、纪监、审计、财务人员民主理财小组代表参加并签字,县直单位和学区二万元以上的购建及维修项目必须报教育局计财股、审计股审核。
第二十八条  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且要素齐全,严禁白条、提货单、过期税票入账。
第二十九条  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说明其用途和去向,主管领导才能审批签字。5000元(小学2000元)以上基建、维修、添置项目,在向上级申报前,行政单位须经班子集体研究,学校由民主理财小组参与研究通过。
第三十条  有关旅差费报销标准,按平财行〔2007〕行字13号文件规定执行,差旅单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并粘好车船费等有关票证。其他开支标准,各单位应参照县委、政府平办发〔2012〕10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准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公务活动中赠送或接受礼金;严禁用公款旅游;严禁未经批准组织人员外出学习考察。
第三十一条  财会账目必须日清月结,及时报账,按月报表。完全小学报学区核算办进行核算;局机关所属二级机构、各学区、初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教育中心到教育局核算中心进行核算。县属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报表送教育局计财股,并认真办好年终决算。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单位借贷经费。所有单位一般运转不允许借贷经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若有重大建设和添置项目,必须经学校行政会议集体研究,10万元以上报教育局审批。
第三十三条  民主理财,公开办事,定期清账。乡镇中、小学校的账目必须每期清理一次;学区和县属单位必须每年清理一次。清账人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代表参加。各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必须向本单位的全体教职工公布一次,学区必须每半年向学区中小学校长公布一次。
第三十四条  规范各级各类学校的政府采购行为
凡单项在5千元以上或者批量2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单项在5千元以上或者批量2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都必须严格实行政府采购。
单位采购项目,金额达到规定标准,不分资金来源渠道,都要纳入政府采购。
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由单位向县政府采购办出具采购预算计划报告,由政府采购办根据有关规定审批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并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具体标准是: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和服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系统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会力量办学学校,依据规定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收费时,必须开具收费票据。
第三十六条  收费票据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不得混用。学费、杂费、代收费使用《湖南省中小学学费、杂费、代收费收据》,往来款项使用《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其他收入使用《湖南省收费基金收款收据》。
第三十七条  收费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教育局由计财股负责管理,学区及所属中小学校由学区财务专干负责管理,县直单位由会计员负责管理。领购时要登记,每月底要对收费票据进行清理,并将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十八条  收费票据实行领购缴销制度,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直接向政务中心领缴,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到县教育局计财股领缴。
各单位在启用收费票据前,应先检查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要及时报告领购部门进行处理。对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收费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对遗失的收费票据,应及时查明原因,事发后五日内报告领购部门,并登报申明作废。
第三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领购收费票据的;
(二)收费票据使用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三)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
(四)擅自转借、转让、卖买、代开、销毁、涂改、丢失收费票据的;
(五)将学杂费收据、专项收费收款收据、单位往来结算混用的;
(六)使用非法或过期废止票据的。

第七章  财产管理
第四十条  单位要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凡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十一条  单位要设立财产实物账,所有采购物资的发票必须交保管员验收签字,当场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和财产实物账,保管员要定期与会计对账。
所有物资的领用和借用都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借用的物资要定期收回。所有资产必须每年清理一次,并由清理小组造具资产盘底表,以利来年的使用和添置。
第四十二条  单位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要按下列原则办理:
(1)超过使用期限,确定不能使用和修复的资产,由保管员负责造出清单,经有关人员核实,报主管财务负责人批准,方可作为报废注销处理。
(2)对于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损失的资产,可根据损失数额的大小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注销。
(3)处理注销后的资产原值可在固定资产账中予以冲减。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财务物资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批准。1000元以下的也须经集体讨论同意。对清查多余出来的物资,查明原因后应补记入账。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指对单位财务管理、收支核算及经营活动的全程监督,是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其监督内容贯穿于整个资金活动的始终和财务管理的全过程。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五条  财务监督县教育局由审计股负责,计财部门配合;学区及各中小学主要由县聘兼职审计员、稽核员和教代会选举出来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
第四十六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
(1)对财务人员的监督:财务人员是否作风正派、素质优良;是否具有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2)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的监督:预算编制是否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办理;执行预算是否严肃认真。
(3)对经费管理方面的监督:经费收入是否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取得收入时是否使用有关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经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是否有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现象;是否保证了教育教学的重点和人员工资的需要。
(4)对专用基金方面的监督:专用基金的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做到了“收支有计划,提取按比例,支出按规定”;是否做到了量入为出,注意积累。
(5)对资产方面的监督:各种形式的资产是否得到了全面发展;是否进行全方位分类管理;资产是否完好,使用是否得当;清理是否及时;是否有闲置、损失和流失现象。
(6)对负债方面的监督:对负债是否按其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归还负债是否及时;借债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替代外单位或个人借债作担保人的现象。
第九章  处罚措施
第四十七条  根据《会计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处罚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39条的,没收所得,并处违法金额10%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规定,擅自提高绩效工资标准或滥发加班补助、实物者,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反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条  各项收入未按统一管理的,没收其款项,并对违反所得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单位应按要求设置账簿,对未按规定使用账簿和设置了账簿而未曾启用的,要追究财会人员的责任。财务人员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将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在教育系统任何一个单位从事财会工作。
第五十二条  单位已按要求配备了出纳、保管人员,而在分工管理上职责不明,制约不严的要追究财务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将公款私存、私贷、私借或挪用的,一经发现,责令立即收回,并将对责任人按发生额的30-50%予以经济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第五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若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对单位处罚外,还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21、22、23、24、25、26、27、28、29、30条的,无论数额的大小,区别情况后作出相应处理:①责令改正;②调整有关会计账目;③追回有关财政资金;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⑤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条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教育局计财股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育局计财股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方案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