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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岳阳市委“三个办法”摘录

来源:平江县委宣传部 日期:2015-09-17 00: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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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激励干部想事干事成事的暂行办法

(摘 录)

 

第一条 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好干部标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有”要求,看重忠诚、看重实干、看重担当、看重干净、看重基层。注重选用扎根基层、无私奉献、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基层干部,以及在急难险重工作、重点项目建设中敢于担当、干事成事、口碑良好的优秀干部。对符合条件的优秀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将优先选拔进县市区或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具有乡镇党委书记经历的要达到50%以上,特别要选优配强党政正职。对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必要时可进行公开选拔,并大胆放到重要和关键岗位使用。对符合破格提拔条件的想事干事成事的优秀干部,大胆破格提拔。

第二条 加大干部交流培养力度。有计划地安排经历单一或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优秀年轻干部,到基层、艰苦贫困地区、急难险重岗位任(挂)职;定期选派基层优秀年轻干部到市直单位跟班学习、挂职锻炼、交流任职;争取上级支持,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省直机关、经济发达地区挂职学习;加大市直单位班子成员和中层骨干横向交流力度,择优选派干部到园区、港区、企业、信访部门、重点工程、重点项目任(挂)职。

第三条 建立重点工作表扬嘉奖制度。对在增长极建设综合绩效考评和其他重点工作中措施有力、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市委、市政府适时通报表扬。受到通报表扬的单位,在年度综合绩效考评中,每次可加计5分;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中,单位当年被通报表扬2次以上的,评优比例可提高至20%。受到通报表扬的单位和干部,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被通报表扬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

第四条 大力宣传推介先进典型。市委定期开展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基层党组织书记、优秀领导干部等评选活动,不断挖掘身边可信可学的先进典型,通过各类媒体大张旗鼓地广泛宣传、推介,树立党政干部的良好形象,形成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进一步提高干部待遇。加快推行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县处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等待遇。按规定提高公务员评优记功奖励标准,嘉奖标准为800元,记三等功标准为1500元,记二等功标准为3000元,记一等功标准为6000元。加大市县两级绩效考评奖励力度,拉开奖励档次,规范奖金争放,绩效奖金标准根据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实际财力进行动态调整。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根据干部在乡镇工作时间长短,每月最高可给予500元的工作补贴;条件特别艰苦的乡镇,在相应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担任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的公务员,任现职每满5年并考核合格的,可在正常晋级的基础上再晋升一个工资级别。推进巴陵人才工程,市委、市政府每年评选20名左右扎根基层的优秀人才,每人给予1万元生活资助。

维护干部正当权益。对因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引发的各种上访、举报,严格按照相关程序仔细甄别、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对敢于担当、敢抓敢管,考察中推荐得票排位不靠前的干部,使用时要综合考虑,公正对待;对因坚持原则而受到诬陷、诽谤的干部,要调查核实,及时澄清,弘扬正气,为他们说话撑腰,并依法依规追究造谣生事、搬弄是非者的责任。

第十条 关心爱护干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帮助交流干部解决配偶随调、子女入学等问题。对生活困难、家庭遭受重大变故或因工作压力大导致情绪不稳定的干部,单位党组织要重点关注,及时给予心理健康疏导。认真落实好国家关于领导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

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和监督干部的暂行办法

(摘 录)

 

第一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第二条 建立巡查制度。成立市委巡查组,采取听取汇报、个别座谈、调阅资料、受理举报等方式,对市管领导班子开展专项巡查。

第三条 建立市管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分析会制度。

第四条 健全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第五条 推行市管领导班子年中考核制度。

第六条 试行领导干部德的反向测评。

第七条 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逐步扩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随机抽查核实比例。坚持“凡提必核”,对拟提任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考察对象开展重点抽查核实。对查核结果与本人填报内容不一致的,要求填报人书面说明原因,或者通过函询等方式进行了解。领导干部有意瞒报或内容严重失实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并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停职检查、免职等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发现存在未经核实就提拔重用干部,或者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问题不按规定处理的,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

第八条 加强经常性监督。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多渠道、多侧面观察了解干部,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

第九条 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坚持对违纪违规行为“零容忍”,加大对干部问题线索处置力度,发挥好案件查处的治本功能,对本地本单位自行查处的案件,要予以肯定,不影响其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计分。坚决防止有案不查、查处不力、查实问题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等现象。

第十条 实行干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党委(党组)对本地本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情况要经常分析研究,认真查找在干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对因疏于监督管理,领导班子成员或者分管的干部出现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地方和单位,严肃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岳阳市“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责暂行办法

(摘 录)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为官不为”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策部署不认真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的。

(二)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重点任务消极应付,落实到位率低,影响整体工作效果的。

(三)不敢担当,对强买强卖、强揽工程、阻工闹事、敲诈勒索等违法违规行为畏难躲避、放任默认,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

(四)缺乏进取精神,无正当理由,工作久无起色且明显退步,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或者在增长极建设综合绩效考评和建设“一极三宜”江湖名城“621行动”考评中连续两年排名靠后的。

(五)在履行职责中,敷衍塞责、懈怠懒散、推诿扯皮、态度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或不按规定及承诺时限办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议案、提案以及审批、信访等其他事项,效率低、满意率低的。

(六)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理诉求不妥善处理和解决,以及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没有按时兑现的。

(七)在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疫情防控、抗灾救灾等重大工作中不服从统一指挥、贻误工作的。

(八)未按职责要求对所负责的人和事进行管理、监督,造成重大损失;或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因履职不到位,导致文明创建、征地拆迁、禁违拆违治违、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推进缓慢的;或安全生产、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十)其他因不作为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为官乱为”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不力,造成较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二)违规干预土地交易、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或违规干预执纪执法部门办案,影响公平正义的。

(三)在班子建设、换届选举、干部选任等工作中,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拉票贿选、跑官要官,或者指使、怂恿有关人员散布谣言,制造事端,影响工作开展和安定团结的。

(四)政绩观扭曲,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破坏生态环境,或明显数字造假,留下严重遗留问题的;对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瞒报、谎报、迟报,造成事态恶化或较大影响的。

(五)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四风”问题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按照权力清单及行政执法程序开展工作,违规行使自由裁量权,违规行政审批的;或在审批和服务中索拿卡要,增加服务对象负担,落实惠民政策走样的。

(七)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相违背的文件,故意使用已废止的法规政策,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八)以权谋私,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基金,损害群众利益的。

(九)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选人用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因乱作为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