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记者从县政府办获悉,经县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平江县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暂行办法》规定:在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需坚持规划先行、依法审批、集中建设、严格监管的原则,根据地段区域不同分为统规统建和统规自建两种方式。即:在县城总体规划30平方公里以内,属统规统建范围,农民建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在县城总体规划30平方公里以外126平方公里以内,属统规自建范围,农民建房实行统一规划、分户建设。
在统规统建范围内,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按照城市居民公寓标准建设公寓式居住小区。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可以以小区建设成本价向投资公司购买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
在统规自建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可按照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中居住点,统一户型、统一风格建房。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原则,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8平方米,房屋总高度不得超过3层,总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
《暂行办法》还规定:统规统建范围内的农民不得到统规自建点建房;统规自建范围内的农民可以到统规统建点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