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5-1421897
  • 统一登记号:PJDR-2015-01009
  • 发布机构: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5-07-23
  • 信息时效期:2017-07-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办发〔2015〕17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发〔2015〕17号)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07-28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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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3日

平江县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园区标准厂房建设

实施办法(试行)

为拓宽我县工业园区建设融资渠道,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发挥创新创业园区、推动产业聚集和产业升级的作用,促进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4〕6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地产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9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创新创业园区发展加快实施“135”工程的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5〕6号)以及《中共平江县委员会、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平发〔2014〕2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产业集群、企业集聚、土地集约”的原则,引导支持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逐步建成一批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标准厂房,着力构建中小企业投资创业和承接外来投资项目的有效载体,建设特色鲜明、效益良好的创新创业园区。

二、投资方式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组织及自然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以低门槛、高优惠的政策吸引民间闲资、社会游资入园建设。

所建的标准厂房可按工业企业自建厂房的政策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既可出租、也可出售(转让)。

三、建设要求

(一)合理布局。标准厂房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园区建设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图纸。布局选址应充分考虑工业园区产业聚集,以利于提高基础设施共享水平和降低公共管理成本。

(二)规模适度。标准厂房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轻工类厂房不得低于三层,重工类厂房除特殊需要必须建设单层厂房经批准外,不得低于两层。

(三)产业集聚。标准厂房区建设应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定位,并注重与园区主导产业相衔接。伍市园区以发展新材料、电子信息产业、食品医药和机械制品零部件为主,天岳新区以发展电子信息、新材料和高端制造业为主。

(四)功能配套。标准厂房的设计要体现标准高、功能全、实用强的特点,区域内的道路、供电、供水、通讯、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应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标准厂房的设计与建设要充分满足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

(五)建设周期。投资方参与标准厂房建设的,正式交付“五通一平”土地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公共设施部分建设周期按厂房建设进度需要,另行规定。

(六)科学管理。民间资本参与标准厂房建设,投资方必须报经所在地工业园区批准,与管理部门签定投资合同,按建设项目要求缴纳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

(七)质量监督。民间资本参与建设的标准厂房,工程质监由县住建局统一负责监管。

四、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一)标准厂房项目属于工业建设项目,项目报建费用按(平发〔2014〕2号)文件明确的政策,由工业园区代办、包干负责,

(二)工业地产按不超过用地面积的7%配套建设办公、公共租赁住房等配套设施。

(三)加强标准厂房建设外围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对接,配套水、气等相关收费标准与工业园区建设同等对待。凡在创新创业园区内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园区负责公共部分的道路建设和保障正常的通电、通水、通讯,并建设配套服务设施。

(四)取消工业地产项目开发业主最低自持物业比例限制,按市场原则自主决定对外租、售。

(五)凡投资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项目,均按照工业用地招拍挂程序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招拍挂价款超出的工业弹性地价的最低部分,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由工业园区以工业发展基金的形式予以奖补。

(六)创新创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建成后,由项目投资单位自主招商引进的工业项目,租赁费用按市场价格收取。依法委托工业园区招商引进的工业项目,租赁费按不低于一层8元/平方米/月、二层7元/平方米/月、三层以上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执行;出租后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伍市工业园内差额部分可由工业园区补贴,补贴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补贴不超过三年。

(七)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创业,按照(平发〔2014〕2号)文件,给予产业扶持。租赁多层标准厂房,正式投产一年后,伍市园区纳税达到80元/㎡年、天岳新区达到150元/㎡年、年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对其所缴纳税收的县级分成部分由园区以工业发展基金的形式实行前三年90%奖补,后一年50%奖补给企业作为厂房租金补贴;租赁多层标准厂房,正式投产一年后,伍市园区纳税达到80元/㎡年、天岳新区达到150元/㎡年、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对其所缴纳税收的县级分成部分由园区以工业发展基金的形式实行前两年90%奖补,后一年50%奖补给企业作为厂房租金补贴。

(八)鼓励投资单位和个人购买标准厂房开展创新创业。购买园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标准厂房的企业,直接购买实行一次性付款的,按原成本价收取价款;直接购买实行分期付款或先租后买的,按成本价加使用期间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购买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价款由买卖双方自由商定。购买标准厂房且配套了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的,均可分户办理土地厂房使用权证,分层据实办理房屋产权证,办理过户手续免收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产权交易涉及的税金按先征后返90%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未配套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的标准厂房,不得投入市场销售,也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符合入驻条件的工业企业购买标准厂房时,如资金不足,可向工业园区等部门申请协调融资。

(九)凡按照规划要求投资建设标准厂房,一律优先供地、优先审批,由工业园区帮助企业从速、从快办理有关手续。建成后需要出租的标准厂房,将由县政府进行产业化包装,对外发布招商信息,实施主题招商,吸引一批成长型、科技型、发展潜力大的项目落户工业集聚区。

(十)设立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资金。凡按照要求完成标准厂房建设的项目,经申请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每平方米120元的标准对投资人进行分期奖励(厂房建成一季度后奖励60%,厂房投入使用一年后奖励40%)。如上级取消此专项资金后即行终止该条款的执行。

(十一)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2亿元以上且年纳税在1200万元以上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和成长性强、潜力大的科技孵化项目,县委、县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制定优惠政策。

(十二)本办法与其他奖励重复的,按高标准执行,但不重复计奖。

(十三)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伍市工业区、天岳新区规划内的创新创业园,从2015年7月起实施,暂定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