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4-1421904
  • 统一登记号:PJDR-2014-01005
  • 发布机构: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4-04-14
  • 信息时效期:2016-04-1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办发〔2014〕4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平政办发〔2014〕4号)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04-18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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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有关单位:

《平江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4日

平江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实施的准确和公平,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和公信力,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58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人均月收入在我县城乡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家庭。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我县城乡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家庭,均有申请认定为我县低收入家庭并依据有关规定申请相应救助的权利。城乡低保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县人民政府适时公布。

第三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二)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原则;

(三)诚信申报、保护隐私原则;

(四)信息共享、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加强对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工作的领导,成立平江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县民政、财政、发改、人社、住建、规划、房产、住房公积金、统计、物价、教育、计生、卫生、工商、税务、公安、交警、残联、监察、审计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经核办),由县民政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局。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审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村(居)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公示等基础工作。

第六条  县直及驻县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有关工作。

第三章  家庭经济状况

第七条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三)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抚养、扶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为共同生活。在读的大中专学生、户口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虽同在一个户籍,但不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应当剔除后再核算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第八条  家庭经济状况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是指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具体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土地和房屋出租收入、存款利息、有价证券股息红利、保险受益、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财产出售收入、征收补偿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捐赠收入、继承收入、赡(抚、扶)养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收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等)、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债权、投资、期货等动产和非生活必需的不动产,其价值按提出社会救助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必要时可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

(二)政府对特别贡献人员颁发的有奖励性质的各类奖励金;

(三)县(市)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五)因公(工)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六)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慰问金和用于治病、子女学业支出的慈善捐款;

(八)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学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九)政府给予的危房改造金;

(十)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养等补助;

(十一)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统筹费;

(十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确认的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十条  对工资性收入调查评估的基本方法:

(一)对在职家庭成员收入的核定,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单位盖章认定。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家庭成员,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申报,用工单位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调查评估确定。对于不能出具无收入证明或收入证明的具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能够确定其务工行业或工种的,按其务工地行业指导工资标准认定收入;不能确定其务工行业或工种的,按务工地上年度人均工资标准认定收入。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按我县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从事种植业的按农产品实际产量和当年当地的市场价格,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自留地收入可不计)。不能确定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域平均产量确定。从事养殖业在一定规模以上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平均收入计算。

第十一条  对经营性收入调查评估的基本方法:

由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者申报,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对财产性收入调查评估的基本方法:

(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申报,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评估确定。

(二)土地和房屋出租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和财产出售收入,按照租赁、买卖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个人不能提供合同的,按当年当地的市场租赁、转让、出售价格评估确定。征收补偿收入凭补偿协议及补偿金领取证明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对转移性收入调查评估的基本方法:

(一)养老金和离退休金。凭本人养老金和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二)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通过银行发放的,凭领取存折予以认定;未通过银行发放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认定。

(三)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判决)书、赔偿协议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五)捐赠收入和继承收入。由被调查人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调查评估确定。

(六)赡(扶、抚)养费。按照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扶、抚)养费按照赡(扶、抚)养人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城乡居民低保标准线的2倍后,再除以被赡(扶、抚)养人数计算。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属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的,不计算其应付赡(扶、抚)养费。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收入。凭公积金存折予以认定。

(八)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未按本细则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申报资料不齐全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或虽进行了登记,但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服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或家庭成员有涉外经商、打工的;

(三)近三年内购置机动车辆、奢侈品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饲养高级宠物,或经常出入于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四)申请人近5年内已购买商品房(含签订预售合同),或拥有两处以上私有房屋,且其中一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过当地居民上年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单身家庭超过2倍),或将私有房产赠与、无偿转让、无偿借与他人的;

(五)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幼儿园就读(就托),或家庭成员中有进入收费托老、托养机构的;

(六)家庭存款、有价证券、股票、期货、债权、投资及金银首饰折合成现金数额较大的;

(七)责任田(土)无故抛荒的;

(八)故意放弃法定继承、被赡(抚、扶)养权或转移个人财产的;

(九)在当地实际居住不满三年,以及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实际居住未满12个月的;

(十)有故意隐瞒、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一)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已享受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待遇的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不重复进行核定。

第五章  核定程序

第十六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城乡居民家庭在申请城乡低保、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医疗救助、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教育救助、慈善援助等社会救助时,由户主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书面申请。申请人人户分离的,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时申请人须提供户口薄、身份证、收入类证明、婚姻状况类证明、诚信承诺书以及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经乡镇民政办审核符合要求后,由申请人填写《平江县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并签署《平江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  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上报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发改、物价、财政、统计、公安、计生、人社、房产、住建、住房公积金、金融、证券、国税、地税、工商、教育、残联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作出审核决定。相关部门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九条  县民政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调取等核定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二十条  县民政局应将申请家庭的审核结果及时函告相关专项救助工作主管部门,作为相关部门审批专项社会救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平江县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有效期为1年,1年期满后需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局应当以户为单位建立低收入家庭档案,并将低收入家庭收支及其享受有关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记录归档。

发改、物价、财政、统计、公安、人社、房产、住建、住房公积金、金融、证券、国税、地税、工商、教育、残联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对低收入家庭的救助情况提供给县级民政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相关待遇的,由县民政局收回已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或宣布作废,由具体实施相关社会救助的部门追缴已发放的救助资金或实物,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省市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无法定理由,不提供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的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民政局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省市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公民都有义务配合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工作。阻碍、侮辱、殴打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应对申请对象的信息保密,不得将申请对象的个人和家庭信息用于社会救助以外的其他方面。

第二十七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5月1日起试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4日印发

PJDR-2014-01006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委库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现将《平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委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4日


平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委库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活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试行意见》(岳政办发〔2011〕26号),县政府关于《平江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意见》(平政发〔2010〕18号)和《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的通知》(平政办函〔2012〕1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委库由县监察局牵头组建,人员由县直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和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

第三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委库依托“平江县政府门户网”建立,实行网络动态管理。

第四条  县监察局会同发改、财政、审计、国土、住建、水务、交通和政务中心等单位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委库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委库监督小组)。监督小组负责监委库的建立、管理、使用及人员的认定、考核、管理和监督,对县政府和县监察局负责。监委库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县政务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监委库监督小组 由县监察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发改局、住建局分管副局长、县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县政务中心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为有关单位纪检(委)组长(书记)和分管项目招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负责人。县政务中心分管负责人兼任监委库监督小组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第六条  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采矿权和探矿权交易、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交易过程的现场监委应当在监委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章  监委准入与退出

第七条  监委库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二)5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

(三)未在本单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未在本单位负责项目招标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以及未在本单位以外兼任其他职务或评审专家(未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

(四)熟悉公共资源交易及行政监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

(五)诚信守纪、公道正派。

第八条  监委库成员申请程序:

(一)申请加入监委库成员,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

(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向监委库监督小组提出申请;

(三)监委库监督小组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评审,确定监委候选人,并组织对候选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政策、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培训;

(四)监委候选人参加由监委库监督小组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后,颁发《平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监委聘书》。

第九条  监委人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聘。

第十条  监委库监督小组对监委的依法履职、廉洁公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监委资格:

(一)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有违纪行为并经查实的;

(三)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到现场监督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监督工作的;

(五)因工作调动或变动,不再适宜担任监督工作的;

(六)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监委的。

第三章  监委职责和守则

第十一条  监委工作职责:

(一)监督开标、评标,经监委库监督小组批准同意可以旁听与公共资源交易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二)有权要求行政、行业监督部门及项目主管单位提供与项目交易有关的情况说明;

(三)维护开标、评标现场工作纪律和秩序;

(四)监督行政行业监督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评委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各项工作;

(五)及时参与处理开标、评标现场发生的问题;

(六)监委在评标结束后,按要求对本次现场开标及评标纪律、程序、秩序等方面情况填写报表,必要时应附说明材料,并签署姓名予以确认;

(七)及时向监委库监督小组、县监察局报告交易现场监督情况,并提交相关报表材料。

第十二条  监委工作守则:

(一)监委依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行使监督职责,严格遵守行政纪律,不得有泄漏秘密、徇私舞弊行为;不得接受有关部门、企业、中介机构的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及相关宴请活动;

(二)监委不得担任涉及本单位及其下属机构项目交易现场监督工作,监委与参加项目投标人有亲属、好友等潜在利害关系时,应按规定主动、及时申请回避;

(三)监委实施监督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监委进入评标现场应主动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监委库监督小组办公室保管;

(五)为避免影响评委工作,评标正式开始后,监委一般在监控室通过视频对评标现场进行监控,不直接进入评标现场;

(六)监委在交易活动中没有评审权和表决权,不得非法干预评审活动;

(七)监委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行业监督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向相应管辖权限部门报告;发现评委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会同行政监督人员,及时向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指出,并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

(八)评标结束后,监委不得带走现场评标资料和有关评标活动的影像资料。

第四章  监委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监委库监督小组对监委在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监委参加单个项目开标的报酬纳入评委评标费用范畴解决,报酬标准参照评委标准。

第十五条  监委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对其按时出勤、结果报告、现场处置、廉洁从政等方面情况进行评分考核,并及时将考核情况向县政府及所在单位通报,纳入个人年终考核。

第十六条  完善监委库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建立监委库人员信用机制。依托“平江县政府门户网”完善奖惩机制。

第十七条  监委违反相关规定或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委的抽取

第十八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每个项目交易(开标)前两日内,向监委库监督小组办公室提出监委抽取书面申请。监委库监督小组办公室制作监委抽取申请表,交易中心按要求填写后,将申请表格发送至专门电子邮箱,同时电话告知监委库监督小组办公室值班人员。监委库监督小组办公室应按规定及时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监委由监督小组办公室专门负责网络终端的工作人员在监督小组委派人员的现场监督下随机抽取,当场填写监委抽取情况表,并在表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每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开标前二小时内随机抽取三个以上监委,按抽取先后顺序通知到人,如遇被抽取的监委请假、外出、或按规定应该回避的等情形,则依次顺延,最后确定一名监委负责项目交易现场监督。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监委所在单位应当对监委参加培训和监督活动给予支持,并将监委库监督小组对监委的考核情况作为单位考评的相关依据。

第二十二条   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单位应向负责项目交易现场监督工作的监委说明交易项目的基本情况,为监委现场监督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条   监委库监督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考核管理办法,及时向监督小组反馈工作情况,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全面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监委库监督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相关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监察局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委库及监委人员培训管理、考核评比、会议办公等经费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并逐步纳入县财政预算范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