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7-1421906
  • 统一登记号:PJDR-2017-01005
  • 发布机构: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7-02-24
  • 信息时效期:2022-02-2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办函〔2017〕25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函〔2017〕25号)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02-28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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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4日


平江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三年成机制”的改革思路,根据国家、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政策的要求和有关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规定,为了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是中央、省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三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由县农业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管理,并提出年度资金发放方案,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后分两次下达,第一次在8月底前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第二次在11月底前发放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

第四条 县农业局、财政局要按照省里统一要求,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县乡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相关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包括农户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并应对补贴给农民的资金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局应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及时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

第五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补贴对象为粮食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服务主体倾斜。

第六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农业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确定。

鼓励采取多种措施,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第七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具体补贴标准、补贴依据和补贴方式等按中央政策规定执行,并结合我县实际确定支持范围,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与计税耕地面积和粮食种植面积挂钩。

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采取种植补贴、奖补、物化支持、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按照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创新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方式。对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八条 补贴对象、标准和方式。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2.发放要求。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3.发放依据。

(1)按照国家补贴资金发放政策,我县仍以计税面积内的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和每年双季稻播种面积作为发放依据,根据第七条规定和我县农地转非农地的实际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按全县国家认定的计税面积61.44万亩基数下浮一定比例(大乡镇下浮3%,中等乡镇下浮2.5%,小乡镇下浮2%),由县农业局和各乡镇负责计算落实到村到户。

(2)作为补贴依据的粮食种植面积,双季稻、早稻每年5月底,中稻(含其它一季农作物)每年7月由农户向村委会申报,村委会汇总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所在乡镇报送,8-9月份由乡镇审核抽查,种粮大户直接向乡镇申报,由乡镇审核、核查、公示,并将统计汇总表由农技站长、财政所长、乡镇长分别签字盖章,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10月份由县农业局组织核查,11月上旬报省市财政、农业部门。

4.发放标准。

(1)计税面积内实际种植一季农作物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105元。

(2)计税面积内实际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175元,要求做到一亩不多,一分不少,实事求是,应补尽补。

(3)计税面积外实际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70元。

(4)双季稻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以统计单位实际种植双季稻的早稻面积为计算依据。一季稻蓄留再生稻的不列入双季稻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范围。

5.发放方式。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一律采取“一卡通”方式直接补贴到户(具体操作流程按省财政厅规定执行),确保“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切实保护种地农民的利益。

(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1.补贴对象。主要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和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种粮农民合作社、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其主要补贴对象为:

(1)耕地流转面积为30-200亩、且双季稻种植比例不低于70%的小规模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

(2)耕地流转面积为200-1500亩、且双季稻种植比例不低于70%的中等规模种粮大户。

(3)耕地流转面积为1500亩以上、且双季稻种植比例不低于70%的大规模种粮大户。

(4)耕地流转面积500亩以上、专用场地500平方米以上、当年购买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机具100万元以上,且被省认定的农业机械专业大户。

(5)为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201亩(大田)以上水稻秧苗、且被县农业局审核认定的早稻集中育秧机构或大户。

(6)具有合格专业资质,在平江县注册二年以上,与农民签订协议服务面积3000亩以上,且被县农业局审核认定的水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

(7)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包括新技术示范推广、品种评价和示范、地力培肥与冬油菜种植等。

2.支持方式:奖励、物化补助、现金直补。主要与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种植双季稻的面积直接挂勾,与提供粮食生产直接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服务面积挂勾,不“撒胡椒面”,也不搞“垒大户”。

3.补贴标准。

(1)100-200亩的以种粮为主的家庭农场,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两个“百千万”工程,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4〕5号)文件精神,由县农业局按政策规定要求和程序组织申报。被省认定的由省里对家庭农场直接支持到户(县级不再奖补)。

(2)1500亩以上的大规模种粮大户,由县申报、省现场检查后,省认定的由省直接奖补,发放补贴到户(县级不再奖补)。

(3)30-1500亩的小、中等规模的双季稻种粮大户,由乡镇审核汇总申报,县农业局组织逐个检查验收认定。

①30-200亩的大户,由乡镇统计核实进行奖补,按每亩双季稻20元标准发放到户。

②201-300亩的大户,由乡镇组织核实申报,经核实认定的大户,每户奖励6000元。

③301-500亩的大户,由乡镇组织核实申报,经核实认定的大户,每户奖励10000元。

④501-1000亩,由乡镇初审汇总申报,县农业核实认定,每户20000元。

⑤1001-1500亩,由乡镇初审汇总申报,县农业核实认定,每户30000元。

(4)1500亩以上大户,未被省认定的,由乡镇初审申报,县农业、财政核实认定,每户40000元。

(5)对省级认定的为粮食生产服务的农机大户,按每户13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直接补贴到户。

(6)对为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201亩(大田)以上水稻秧苗、且由县农业局审核认定的早稻集中育秧机构或大户,按每亩每年40元的标准补贴到户。

(7)对符合条件且由县农业局审核认定的水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按每个服务组织每年协议服务面积每亩5元的标准且补贴总额不高于20万元给予奖补。

(8)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根据省市农业部门重大技术推广项目,经县农业局验收合格后进行奖补。

第九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上年结转资金可在下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应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第十一条 县农业、财政部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县农业部门负责制订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管、拨付,县农业、财政同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管理,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支持配合县农业部门做好补贴面积核实、补贴公示制度建立、“一卡(折)通”发放资金、推进农民补贴网建设、加强补贴监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实施方案的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归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5〕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