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hsyh/2017-1421915
  • 统一登记号:PJDR—2017—01010
  •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7-04-15
  • 信息时效期:2022-04-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办函〔2017〕87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和救治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函〔2017〕87号)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04-20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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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和救治救助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5日


平江县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监护和救治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岳阳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岳市综治办发〔2016〕2号)、《岳阳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岳市综治办发〔201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缓等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或在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精神障碍患者:

(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以及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三条 成立平江县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召集人,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办、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残联、县司法局、县发改局等单位为成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综治办负责牵头落实,县政法委常务副书记任总执行人。

建立联席会议联络员队伍,加强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沟通与协调。每季度通报一次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排查、管理、救助工作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

县财政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

第三章  日常管理和治疗

第四条  对排查、发现的轻度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或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可以居家治疗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所属乡镇或各单位要及时落实管控服务措施。成立由联点干部、政法综治工作人员、民政干部、卫生院医生、村(居)委会干部、监护人组成的居家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管控服务小组,做到对所服务的居家患者了解病情、熟悉用药、掌握动态。联点干部每月上门两次,村干部和医生每周上门一次,指导病人家属或其他监护人督促病人规范用药,按时给患者服药。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协助其办理精神残疾证,落实低保待遇。对家庭条件困难的对象,在医保报销外,乡镇应给予二次救助,确保不出现因贫停药或减量。

第五条  按属地就近原则,本县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救治,定点在平江县第四人民医院(又称:平江精神病医院,以下简称四医院)。对发生肇事肇祸案事件的精神病患者,监护人或政法机关应强制送医治疗。居家治疗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病情恶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的,监护人应及时向管控服务小组报告,并随同送医治疗,履行相关手续。治疗期满后经鉴定可以居家治疗的对象,由四医院通知当地政府、村(居委会)负责人和监护人接回。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回出院患者的本县户籍监护人,由医疗机构申请患者户籍所在乡镇协调司法机关等,依法追究监护人的责任并强制送回。

病人强制入院治疗后,病情明显缓解或基本治愈或因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丧失肇事肇祸能力,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四医院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强制机关批准后办理出院手续。

四医院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及参考疾病诊断分类的相关标准,结合其既往病史、精神状况检查、体检和辅助检查等进行诊断。实施诊断和风险评估的人员应当为精神科主治医师或有5年以上临床诊疗经验的精神科执业医师。

对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治疗,符合以上规定且经评审同意收住院对象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在四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取消住院起付线,政策范围内费用实施全免费。民政部门给予10元/天的住院生活费补助,其余费用由户籍所在乡镇负责。经评估可以出院居家服药的费用办理医保特殊门诊,报销比例为60%。对需要长期住院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由卫计局邀请相关专家会同综治办、财政局、人社局研究确定。凡被确定需要长期住院治疗的患者,以及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在医保报销上,人社部门应调整相应政策,其它政策按以上规定落实。其他精神病患者及此项规定住院对象监护人自愿送至其它医疗机构治疗的,不适用以上住院报销政策。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乡镇、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与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及家属的联系,预防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卫计、残联等部门(单位)应各司其职,并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须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治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各乡镇、各单位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各乡镇、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二)公安部门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应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处置,对其采取相应保护性约束措施,制止危害行为。

公安机关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须依法立即处置,并将其送至四医院进行诊断、治疗。

(三)民政部门定期收集、梳理民政系统所属福利机构和救助站收治的精神疾病患者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公安、卫计部门。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予以相应的社会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做好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工作。负责将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送至四医院进行诊断和救治。

(四)卫计部门对全县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实行统一管理。会同公安、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和乡镇、村(居)委会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排查,对排查出的疑似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与公安部门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定期交换与共享机制。监督四医院按相关业务要求开展救治工作。督促乡镇卫生机构,配合乡镇及时掌握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药、病情等动态基础信息。对居家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提供服务,纳入随访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统筹安排。

(五)残联负责排查掌握本系统中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底数,将基本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卫计部门。依照程序为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办理《残疾人证》,并 发放至其法定监护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四医院搞好精神障碍患者的工疗、农疗等康复工作。

(六)人社部门按照我县实际,负责制定和完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社保政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做好该类病人的医疗参保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联系、协调、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四医院对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进行司法鉴定。对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进行法律援助。

(八)财政部门按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暂行办法》(岳市综治办发〔2016〕2号)等文件要求,负责落实本级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管控、救助工作的专项经费保障,审核拨付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九)扶贫部门对排查出来的家庭贫困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纳入扶贫范围,落实精准扶贫政策。

(十)乡镇及村(居)委会协助卫计部门对本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进行排查,发现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及时向公安、民政等部门报告。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工作。协助落实本辖区内贫困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和治疗出院后的该类病人的救助。

第五章  监护人职责

第七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的确认: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法由有监护能力的法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障碍患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担任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二)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精神障碍患者,由其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精神障碍患者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外地籍以及查找不到原籍的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八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的职责:

(一)保护被监护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对被监护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日常生活管理和治疗康复护理,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发现有肇事肇祸倾向或有肇事肇祸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乡镇及公安、卫计、民政部门报告,并协助护送至安康医院治疗。对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及时领回监护。

(三)不得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不得放任或遗弃精神障碍患者流落社会。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出逃和流浪时负责领回监护。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六章  创新管理

第七条  由县、乡(镇)两级财政托底,对三级以上的患者实行“治安保险”,从而从根本上解决“肇事者赔不起,政府赔不得,不赔不公平”的“老大难”。

第八条  县卫计局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在四医院设立精神科,为患者免费提供药物治疗,并就近进行救治。

第七章  事件处置

第九条 对于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突发性暴力案事件,监护人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所属乡镇、村(居)委会或单位领导。接警后公安机关要迅速赶赴现场,依法处置。居家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管控服务小组成员要及时控制事态,确保不恶化升级和造成再次危害。乡镇、村(居)委会干部要做好善后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安抚受害者家属,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