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7-1421958
  • 统一登记号:PJDR—2017—00007
  • 发布机构:平江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7-07-01
  • 信息时效期:2018-12-3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告〔2017〕13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平政告〔2017〕13号)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06-23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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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摩托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61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17年7月1日开始至2018年12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半的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摩托车必须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牌照、行驶证,驾驶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办理检验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驾驶和乘坐摩托车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配戴安全头盔,不得超员超速、酒后驾驶、闯红灯、非法营运,严禁“三无”(无牌、无证、无保险)摩托车、未年检车辆、非法改装或报废拼装车上路行驶。

三、加大对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打击摩托车“三无”、非法改装(加装棚伞、高分贝喇叭、灯光、改装大功率排气管)、“飙车”扰民、闯红灯、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整治期间,由公安交警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强化路面管控,从严查处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予以罚款、记分、暂扣机动车、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等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整治期间,对主动办理有关摩托车手续的,在规范办理的同时,尽量简化手续、优惠费用。对补办检验的予以免费,免计分,免罚款;对已办牌证但保险过期的优惠续保。

五、严厉打击阻碍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责的行为。对拒绝、阻碍、妨碍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0日

为进一步加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摩托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61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17年7月1日开始至2018年12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半的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摩托车必须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牌照、行驶证,驾驶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办理检验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驾驶和乘坐摩托车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配戴安全头盔,不得超员超速、酒后驾驶、闯红灯、非法营运,严禁“三无”(无牌、无证、无保险)摩托车、未年检车辆、非法改装或报废拼装车上路行驶。

三、加大对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打击摩托车“三无”、非法改装(加装棚伞、高分贝喇叭、灯光、改装大功率排气管)、“飙车”扰民、闯红灯、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整治期间,由公安交警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强化路面管控,从严查处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予以罚款、记分、暂扣机动车、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等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整治期间,对主动办理有关摩托车手续的,在规范办理的同时,尽量简化手续、优惠费用。对补办检验的予以免费,免计分,免罚款;对已办牌证但保险过期的优惠续保。

五、严厉打击阻碍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责的行为。对拒绝、阻碍、妨碍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