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1421966
  • 统一登记号:PJDR—2016—01009
  • 发布机构: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6-09-18
  • 信息时效期:2021-09-1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办发〔2016〕20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管理办法》和《平江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6〕20号)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09-20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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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平江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管理办法》、《平江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

平江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领取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管理,防止冒领、骗取养老金行为的发生,确保社保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对象(以下简称待遇领取人员)。

第三条  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由县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机构组织,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村(居)委会协助,每半年进行一次。县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机构稽核人员要加强稽核和抽查。

第四条  待遇领取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主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配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第五条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对资格认证要坚持服务群众、便民利民的原则,严格把关,并积极探索网络视频认证和指纹认证,特别是建立养老人员的面部特征初始数据库,养老人员定期比对认证等新方法。

第六条  对拒不参加领取资格认证或认证手续不全的,从次月起暂停其养老金发放,待认证合格后再予补发。

第二章  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第七条  村(居)委会联络员应于每年6月、12月组织待遇领取人员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进行集中认证,并将结果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同时提供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不漏一人,不错一人。

待遇领取人员也可在规定时间内,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村(居)委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村(居)委会联络员和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核对待遇领取人员户口薄、身份证后,符合条件的在《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管理台账》相关栏目上签字并按手印,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填写《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核减表》上报,对已死亡的要填写《死亡申报表》上报,对未参加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填写《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暂缓发放表》上报。

第八条  对卧病在床、行动不便的待遇领取人员及其他特殊对象,由村(居)委会联络员和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共同上门核对,落实相关情况。

对居住异地的待遇领取人员,村(居)委会联络员和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必须实行网络认证或索取待遇领取人员持近日报纸拍摄的本人照片,并电话联系予以确认。对未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要填写《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暂缓发放表》上报。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汇总《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核减表》、《死亡申报表》、《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暂缓发放表》后,及时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机构。

第三章  待遇领取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九条  县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把待遇领取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畴,制定好近期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条  县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机构要指导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定期、不定期组织待遇领取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文娱活动等形式多样、有益健康的老年活动,让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组织活动可以以村(居)委会为单位,也可以以片、乡镇甚至跨乡镇组织。

第十一条  县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机构要探索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与组织老年活动结合进行的方式方法,使待遇领取人员乐于接受,配合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确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  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对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迁移及出国(境)定居的应建立注销申报制度,由村(居)委会联络员及时申报,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及时汇总,变更管理台账和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注销登记。

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发生户籍变更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三条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其亲属应及时报告所在村(居)委会联络员,村(居)委会联络员应在30天内报告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应及时调查核实,于次月10日前汇总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发手续。

第十四条  出国(境)定居或户籍变更的,其变更手续待上级有关政策出台后,按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需返还个人账户余额的参保人,由乡镇申报,经县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结存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终止其社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五章 举报奖励

第十六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举报冒领、骗取养老金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或网络等形式举报,举报事项应当事实清楚。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地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

第十八条  对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受理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实名举报,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九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为署名真实的举报人。对提供姓名、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的举报人不予奖励。对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给予实名举报人一定的举报奖励。经查实冒领、骗取养老金的,按查实金额的30%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100元,最多不超过500元。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经案件承办人、分管领导核实,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可当场发放奖金。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时,为待遇领取人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受理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经查实举报人系诬告的,均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做好待遇领取人员的服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举报奖励所需费用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平江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加强对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村(居)委会联络员的管理,根据《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所有乡镇、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三条 县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工作安排、人员编制、经费由所在乡镇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村(居)委会联络员由所在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管理。

第四条 县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对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组织不少于2次业务知识培训,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定期组织村(居)委会联络员进行业务学习,全面掌握城乡居民社保各项政策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县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责:负责全县各乡镇居民社保工作的指导,做好政策实施中的宣传、培训、解释和组织发动工作;负责和协调好全县城乡居民社保参保人员信息库的建设与维护工作;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保费的征缴管理等工作;制定居民社保工作操作规则,细化工作流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退出保险、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等工作;负责参保对象社保业务档案、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实施城乡居民社保工作的计划下达、督查考核、业务指导等;配合县财政局做好城乡居民社保资金核算工作,与金融服务机构衔接做好享受城乡居民社保养老待遇对象养老金发放工作等。

第六条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工作;负责辖区内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人员的申报、初审工作;负责搞好辖区内居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搞好辖区内居民社保宣传工作;及时报送相关报表等。

第七条 村(居)委会联络员的职责:做好本村(居)委会范围内参保人员的思想工作,让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参保缴费,以便享受政府的政策优惠;及时办理到龄参保人员养老金领取手续,申报参保人员死亡信息,确保不漏一人、不错一人;不贪污、不挪用,确保社保基金安全。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八条 将城乡居民社保工作列入县人民政府绩效评估考核内容。城乡居民社保奖励资金与工作实绩挂勾,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参保登记和缴费人数、基金征缴任务的乡镇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无故未完成任务,造成重大影响的乡镇,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九条 各乡镇要明确领导分管城乡居民社保工作、有专职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有联络员,按时完成参保登记、缴费人数和基金征缴任务,社保基金无贪污、挪用,享受待遇人员死亡无漏报、瞒报,报表等业务数据及时上报等各项工作任务按时或超额完成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向县政府推荐单位评先评优、个人立功评先表彰;对任务不能及时完成、考核不合格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具体考核细则

一、组织领导工作(10分)

1.乡镇党委、政府重视居民社保工作,成立了以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班子,将居民社保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没有班子,未列议程(见文件)的扣2分。

2.至少配备2名工作人员,其中必须有一名业务专干,未按要求配备的扣2分;所配备的工作人员不称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扣1分。

3.每个村、场配备一名联络员,未配备或不称职的扣2分。

4.未及时将下拔经费落实给联络员的,每一例扣3分,扣完为止。

二、业务经办工作(65分)

1.参保登记工作(5分)。要求参保登记人员数据准确无误,参保登记人数占应参保人数90%以上,每少5%扣1分,扣完为止。

2.基金征缴工作(35分)。

(1)每欠目标任务1%扣1分,要求自主缴费率必须达90%以上,每少10%扣1分;

(2)因工作人员失职等原因导致参保对象利益受损的,每出现一例扣2分,扣完为止;

(3)政府代缴出现弄虚作假、资料有误的,每出现一例扣2分,扣完为止;

(4)因经办机构原因导致参保对象缴费漏缴、错缴且拒不改正的,每出现一例扣2分,扣完为止。

(5)出现重大基金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对相关人员依法追责。

3.待遇领取工作(25分)

(1)履行了缴费义务,到龄按时申报,迟报1人扣1分,扣完为止;组织开展活动每年两次,少1次扣1分。

(2)村(居)委会联络员当月申报养老人员死亡情况,乡镇汇总登记于次月10日前上报。每漏报、迟报1人扣1分。

(3)认真开展生存认证工作,出现瞒报、冒领现象,每发现一例扣5分,扣完为止。不能有效追回瞒报、冒领的养老金,造成重大影响的,此项不记分。

(4)不接受和处理冒领养老金举报且拒不改正的,每出现一例扣2分,扣完为止。

三、宣传发动工作(10分)

1.未进行年度缴费动员宣传的扣2分;

2.未进行国家社保卡发行、使用,自主缴费,银行代扣代缴工作宣传的扣3分;

3.宣传工作不扎实、不深入,导致群众办事难或引起上访事件的扣5分。

四、档案管理工作(5分)

1.业务资料丢失、损毁的,扣2分。

2.资料不及时整理归档的,扣1分。

3.业务档案管理基础工作不扎实且拒不改正的,扣2分。

五、其他工作(10分)

1.网络平台畅通并积极投入实际应用;配备熟练操作人员;做好本地行政区划编制和录入工作;进村(居)入户,对本地城乡人口情况进行全面摸底、造册;采集应参保人员信息并录入到信息系统,每缺1项扣1分。

2.及时上报各类电子及纸质报表、文件。不及时上报的,出现一例扣1分,因报表不及时导致工作受到影响的,出现一例扣5分,扣完为止。

第十一条 考核办法

1.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的方式实施,得分在70分及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得分在71分-89分的,评定为合格;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优秀。

2.实行目标考核奖励制度。按实际参保缴费人数人平0.5元的标准安排助征经费。对完成目标任务100%及以上的,按实际缴费人数每人2元的标准实行以奖代补;对完成目标任务90%-99%的,按实际缴费人数每人1.5元的标准实行以奖代补;对完成目标任务80%-89%的,按实际缴费人数每人1元的标准实行以奖代补;对完成目标任务在80%以下的,其助征经费减半安排。助征经费用于乡村两级在征缴过程中需开支的会议、宣传、交通等费用,以奖代补经费中的40%可用于奖励征收过程中的有功人员,其余60%可用于助征经费开支。

3.按时逐月申报养老人员死亡信息。每上报1人,分别奖励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经办机构10元,村(居)委会联络员50元,年终一次结算。

4.每瞒报、漏报、虚报养老人员死亡信息1人,处以相关责任人180元罚款(其中: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30元,村(居)委会联络员150元),从申报奖励经费中抵扣,如奖励经费不足,分别从乡村两级转移经费中扣除。

第十二条 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贪污、挪用基金的,取消其城乡居民社保联络员资格,乡镇工作人员调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有各项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