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1421970
  • 统一登记号:PJDR—2016—01011
  • 发布机构: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6-10-12
  • 信息时效期:2018-10-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办函〔2016〕154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路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函〔2016〕154号)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17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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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路灯管理暂行办法》经县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


平江县路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路灯建设、维护和管理行为,科学合理改善城乡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按照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根据路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路灯为:县城和各乡镇规划范围内街道路灯,广场、桥梁、不售票的公园等景观灯,各村(组)道路路灯,治安监控和交通信号灯。

第三条  路灯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路灯的管理部门为县城管局路灯管理所和各乡镇城建办。

第五条  路灯管理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路灯照明及中、长期规划、编制,制定年度建设、维护、管理计划;

(二)参与公共照明、亮化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评审工作;

(三)负责县城建设中的路灯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结算验收;

(四)县城规划范围内路灯的维护和管理;

(五)指导各乡镇开展路灯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城建办的职责

(一)负责所辖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内路灯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负责对辖区内村(组)路灯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乡镇和财政、城管、供电、住建、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做好路灯设施的管理。各乡镇负责属地内路灯的管理工作;路灯管理所负责协助各乡镇开展路灯管理工作;财政局负责核拨当年的县城路灯维护维修经费;供电公司负责路灯照明设施的正常供电、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及新建路灯照明设施的用电申请安装,按照省目录电价政策收缴路灯电费;住建局负责城区及乡镇新建道路照明设施电力管沟的规划设计;公安局负责打击破坏及偷盗照明电力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路灯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

(一)县城规划范围内的路灯建设必须与城市建设同步,城管部门负责制定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和建设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路灯管理所负责实施;

(二)乡镇规划范围内的路灯建设由各乡镇报县路灯管理所备案;

(三)乡镇规划范围外的路灯建设,即村(组)道路等路灯建设报各乡镇城建办审查同意后方可建设使用。

第九条  编制路灯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灯杆和灯具选型、照度水平、眩光控制等具体要求,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

第十条  景观亮化、路灯照明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路灯管理所负责县城区景观亮化、路灯照明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指导各乡镇开展集镇路灯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项目的照明景观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时应具备安全、节能、防盗和实时监控的功能。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路灯照明设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应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变压器、整流器和控制电路,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范围外新建路灯应尽量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路灯。

第十四条  路灯建设实施主体及建设费用按本文件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建路灯由项目业主负责建设,建设费用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本;新建广场、城市的景观灯由开发商或工程实施主体负责建设,建设费用列入工程投资总成本;城市主景观(含标志性建筑)的亮化由项目业主负责建设;新建桥梁的路灯由项目业主负责建设,建设费用列入桥梁工程投资总成本;

(二)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内新建路灯由乡镇投资建设,建设费用由乡镇财政负担;

(三)各村(组)道路新建路灯应本着科学布局、节约用电的原则,由各村(组)投资建设,建设费用由村(组)自筹。

第十五条  县城规划范围内路灯(亮化)建设实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接管制度,未通过路灯(亮化)工程单项验收的项目不予整体综合验收。

第三章  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  县城规划范围内由开发实施单位建设的路灯,纳入路灯管理所统一管理,其产权统一无偿移交路灯管理所。产权移交内容包括:

(一)城市照明设施设计、安装、施工质量及安全标准;

(二)纳入统一管理的照明技术和安全标准;

(三)图纸资料、电子文档;

(四)照明设备10%以上的备品备件。

第十七条  县城规划范围内路灯的管理和维护由县路灯管理所负责;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内路灯的管理和维护由各乡镇城建办负责;各村(组)道路路灯的管理和维护由产权所有者负责。

第十八条  城市亮化项目的灯具设施管理维护、由各产权单位委托路灯管理所代管。按照“谁委托、谁出钱”原则,根据委托管理维护的灯数及电力设施总量,依据湖南省路灯维护定额,实行管理维护费用年度包干制。

第十九条  县城区路灯的维护改造,由路灯管理所提出年度计划,费用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各乡镇在路灯管理所指导下制定辖区内路灯年度维修改造计划。

第二十条  路灯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市公共照明节能管理监测制度,实行城市照明消耗成本管理,根据维护资金年度计划,安排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

第二十一条  路灯管理部门应确保灯具的清洁和美观。县城规划范围内路灯设备完好率要求在95%以上,亮灯率97%以上,景观灯须保证满足重大活动及重要节假日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路灯管理部门应采用节能的智能照明控制方式,根据城市功能区域划分和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分区、分级照明。县城规划范围内路灯根据不同季节分别设置开启和关闭的时间为:1月1日-- 4月30日和10月1日--12月31日为17:30(随天黑感应亮灯)--23:00,次日5:00--6:30(随天亮感应灭灯);5月1日--9月30日19:00(随天黑感应亮灯)--24:00;国家法定节假日有规定的及重要活动亮灯时间另行安排。

第二十三条  路灯照明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选择专业能源管理公司管理城市照明设施。

第二十四条  树木、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距路灯设施间应当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路灯设施安全距离的树木,由路灯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路灯设施安全运行的,路灯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种植树木、设置标志牌、书报亭、岗亭等建(构)筑物,应不影响路灯设施的有效功能距离。

第二十五条  县城及乡镇规划范围内所有新装路灯必须采用接地安装方式,控制总保护须使用漏电断路器。原已安装路灯设施未采用接地方式的要及时制定接地改造计划,确保所有路灯设施安全接地。村(组)道路路灯建议参照上述安全要求安装。

第二十六条  损坏县城及乡镇规划范围内路灯设施的,损害人应当妥善保护现场,防止损害扩大,立即通知所属路灯管理部门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损坏村组路灯的,损害人应报告村委会,并向产权所有者进行赔偿。

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立路灯管理和维护经费保障机制。

县城规划范围内路灯管理和维护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其来源包括:

(一)县城辖区内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城市维护费中的路灯日常维护资金;

(四)路灯委托管理维护费收入。

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内路灯管理和维护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其来源包括:

(一)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乡镇辖区内征收的公用事业附加费;

第二十八条  路灯电费支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县城区路灯电费的支付。纳入县城区路灯管理范畴的路灯电费由县路灯管理所申报计划,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审核,逐月与县供电公司结算,县供电公司负责提供县城区逐月各类路灯电费的明细数据;

(二)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内路灯电费的支付。根据《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平政发〔2015〕4号)和《中共平江县委、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乡镇集镇开发建设的意见》(平发〔2015〕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各乡镇年初预算时应将辖区路灯电费足额纳入年度预算,逐月与县供电公司结算,县供电公司负责提供各乡镇逐月路灯电费的明细数据;

(三)新建小区(物业小区)、村级产权、村(组)道路等路灯的路灯电费,由产权持有者负责。

第二十九条  县供电公司负责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足额征收,严格按《湖南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逐月上解。其征收手续费按征收额的2%拨付。

第五章  处  罚

第三十条  对县城规划范围内路灯照明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管局依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和省住建厅《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章用电设备,恢复原状,并可处以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八)其他有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偷盗、损坏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内路灯设施的、村(组)路灯设施的,由产权所有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擅自在县城道路照明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县城管局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未纳入县路灯管理所管理的其他路灯,应当安装计量装置。安装了计量装置不缴费的,由供电公司依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供用电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停电,补足电费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