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1421975
  • 统一登记号:PJDR—2016—00014
  • 发布机构:平江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6-07-10
  • 信息时效期:2021-07-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发〔2016〕8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6〕8号)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07-13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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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等文件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文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重要的历史见证和社会文明进步标志,也是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有效载体。我县是湖南省的文物大县,目前县境内留存下来的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等各级各类不可移动文物不少已成濒危状态。长期以来,因自然和人为因素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损毁和消失速度加快。这种现象必须引起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必须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我县文物保护和文化生态建设。

二、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要求

我县是全省文物保护“五纳入”示范县之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文物保护“五纳入”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县文物保护工作。

(一)文物保护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十三五”期间,我县文物保护要重点完成一批古建筑类和近现代代表性史迹类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修缮。对具备条件的保护单位要积极向上级申报提高保护级别。要高标准建设好县博物馆,布展“悠久灿烂的平江古代文明”陈列,做大做强地方文化品牌。

(二)文物保护要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县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发展建设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到所在区域内的文物保护需要。要会同县文物主管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点)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文物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

(三)文物保护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各乡镇财政年度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四)文物保护要纳入体制改革。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良好的运行机制,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守土尽责。加强文保队伍素质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文物工作队伍。

(五)文物保护要纳入领导责任制。各乡镇(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应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要将文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文物保护工作强大合力。

三、依法行政,切实履责,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一)加大“县保”以上文物保护力度。各乡镇(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和相关部门对已列入国家、省、市、县各级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要落实好“四有”要求(即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说明、有科学记录档案、有保护机构),要将责任落实到人,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有、破坏和拆除。

(二)履行依法保护责任。各乡镇(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重点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等不可移动文物要履行依法保护的责任。要将所属范围内的文物纳入规划加以保护,各个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要本着“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切实履行保护义务。对濒临毁坏、倒塌的古建筑要进行维修,不得因生产和基本建设使其遭受破坏。

(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要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列入全民普法教育重要内容,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文物管理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要利用“文物法宣传周”、“国际博物馆日”和“世界文化遗产日”等重要节日,举办展示、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物的丰富内涵,做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引导全社会增强文物保护意识,积极关注、参与和支持文物保护工作。

(四)实行重大项目建设施工前考古调查勘探制度。要建立工程建设文物部门提前介入机制。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凡在建设施工中发现文物,应及时报告文物主管部门,并保护好现场,禁止哄抢、私分、藏匿出土文物。

(五)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进行任何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应依照法律程序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建设。新建的建筑物要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建筑风格相协调。

(六)加大涉及文物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县公安、文物主管部门要在文物犯罪重点区域组织开展专项打击,堵塞犯罪源头;要配合法院、检察院做好对文物犯罪案件的公开审理工作,依法从重、从严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七)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和相关部门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四、明确责任,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责任。全县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敬畏祖先留下来的珍贵遗产,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各乡镇(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及时解决文物保护突出问题。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针对文物保护状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优化职能配置。文物管理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全县文物保护规划、措施,强化监管,守土有责,敢于担当。

(三)加强部门协调。建立由文物主管部门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发改、财政、住建、国土、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起文物、公安、住建、国土、环保、旅游、民宗等部门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公安、工商、文物等部门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结案后应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涉案文物。

五、拓展利用,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功能

(一)合理利用,弘扬主旋律。在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文物的公众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功能。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挖掘研究文物价值内涵,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陈列展览。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纪念馆)的长效机制,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纪念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二)适度开发,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和利用好我县历史文化资源和红色文化资源丰富的特色,紧密结合“旅游旺县”的战略,科学规划,对这些资源进行适度开发利用。打造文物旅游品牌,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设计生产较高文化品位的旅游纪念品,增加地方收入,扩大居民就业。

(三)打造精品,拓展、提升和扩大地方文化名片影响力。要发掘提炼一批有丰富文化内涵,能彰显地域特色的文物精品作为我县的文化名片予以打造。广泛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传播手段以及有影响力的寓外平江乡友进行宣传,不断提升和扩大我县在全国乃至世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实施文物精品工程,更好地发挥文物资源在文化传承中的作用,丰富地方文化内涵和特色。拓展利用好文物精品,提升文化品牌,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旅游旺县”战略发挥重要作用。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