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5-1421982
  • 统一登记号:PJDR—2015—01001
  • 发布机构: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5-03-31
  • 信息时效期:2020-03-3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办函〔2015〕42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函〔2015〕42号)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06-0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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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平江县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


平江县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及《岳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岳政发〔2012〕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乡镇船舶和渡口及其渡运活动。

第三条 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乡镇全面负责、社会监督参与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其所属船舶和渡口的日常渡运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管理职责:

(一)加强对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实行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专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员责任。

(二)选派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员,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资待遇,督促签单员严格按照《平江县渡口渡船签单发航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建立签单发航工作有错无为责任追究制度和建立签单员考核细则,并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建立健全渡船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渡口渡船安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每月召开一次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会议,督促落实安监、交通、海事等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完善渡口安全设施。负责在渡口码头处设立永久性《渡口守则》牌、渡口公示牌、安全生产责任牌、安全生产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警戒水位线;负责在客渡船中途停靠点设置安全生产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警戒水位线。渡口公示牌应标明渡口名称、渡口位置、渡口区域及渡运路线;安全生产警示牌应标示安全注意事项、旅客安全知识;安全生产责任牌应标示管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经营业主、批准设置机关、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救援电话号码。

(五)维护渡运秩序,督促船员遵章驾驶,渡船严格按定额规定载客;打击非法渡运,取缔非法渡口和无证船舶渡客,确保渡运安全。

(六)建立中小学生渡运乘船值班制度。重要活动、节假日及恶劣天气期间,安排专门人员到渡口值守,维持渡口的秩序与安全;督促辖区内因蓄放水对渡船的航行安全构成威胁的电站、水库在蓄放水时及时向乡镇政府与海事机构报告;打击超载、农用(自用)船载客等违法行为。

(七)负责乡镇船舶和渡船的安全管理,督促船舶所有人向海事管理部门办理船舶相关手续;督促、组织新任船员参加专业培训,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考试、发证,组织辖区内乡镇船舶船员、渡工、客渡船签单员与船舶管理员每年不少于4小时的安全培训;制订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定员超过12人的渡船每月进行一次应急演练,12人以下的渡船每季度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管理职责:

(一)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本辖区船舶和渡口安全生产直接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

(三)建立健全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制度,逐年与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签订船舶安全渡运责任状,并督促落实。

(四)负责船舶和渡口安全检查工作,在学生过渡相对集中时段和重要活动以及遇恶劣天气期间,必须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同时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职责:

(一)对其所有和使用的船舶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

(二)保持船舶的良好适航状况。按规定配备船员,进行安全教育,配备救生和消防设施,对船舶、浮动设施、从业人员、乘客和物资购买保险。

(三)遵章驾驶,严格执行“六不开航”制度,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装载量不超过定额80%;严禁“三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上船;做到不酒后开船、疲劳驾驶及违章航行。

(四)按照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生事故时,积极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客渡船签单员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平江县渡口渡船签单发航管理规定》要求到现场完成签单发航工作。

(二)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对渡运量较大的渡口每一个航次要真实、准确记录乘员姓名和人数;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三)配合乡镇人民政府与客渡船船员按要求开展客渡船应急演练。

第九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一)将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生产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

(三)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依法处罚。

第十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乡镇船舶、渡口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发现隐患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消除隐患。

(三)负责乡镇渡口设置、撤销的审核、申报工作。

(四)参与水上抢险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县海事管理机构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

(二)加强对乡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员业务培训,指导其正确履行职责。

(三)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考试、审核、发证工作。

(四)开展对乡镇渡口渡船、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制止违章行为,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安全情况及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五)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 乡镇渡口的设置和撤销必须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县海事管理机构审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跨县设置和撤销渡口,由渡口双方所在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渡口上、下游河道各500米范围内,不得重复设置同类功能的渡口,不得在通航水域(包括库区)内设置妨碍航行安全的设施(拦网、网箱养殖等)。渡口上、下游各200米河道范围内,禁止采掘、爆破、倾倒泥土沙石、种植养殖动植物、停泊船筏、捕鱼、设障等有碍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的行为。

禁止在有船舶过往的河道设置缆渡。在无船舶过往的河道设置缆渡的,应当符合《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水流平缓、运输距离短、客流量小等条件,并配备专门的渡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缆渡。

第十三条 渡船进行渡运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船舶登记管理规定条件。凡未登记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船舶经检验机关检验合格,持有《船舶检验证书》。

(三)按国家规定配备18周岁以上,男65周岁、女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持有合格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

(四)按规定办理船舶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五)在船舶醒目处标明安全注意事项。按照核定的航线渡运,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遇有洪水、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停止渡运。

(六)客渡船舶两舷应设有安全栏杆,并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船舶跳板上严禁装载,安全栏杆严禁攀爬。

(七)应当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私自设置、撤销渡口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缆渡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恢复;逾期不拆除或恢复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发生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因恢复发生的费用由撤销人承担。

第十六条 农用自备船、渔船或其它未经批准载客的船舶擅自从事客渡运输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拒不停航的,暂扣船舶或强制解除船舶动力装置;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追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湖南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督办办法》、《岳阳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拒绝、妨碍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短途客运集散地渡口、码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城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园林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包括漂流)船舶、码头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渡口”是指乡镇客渡渡口,即设于农村或集镇, 由乡镇、村集体或个人运营,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渡口。

(二)“乡镇船舶”是指乡镇和农村中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船舶和从事客货运输的个体、联户、承包户船舶以及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

(三)“渡船”是指乡镇客渡船。

(四)“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县、乡、村和有关部门履行乡镇船舶、渡口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

(五)“六不开航”是指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渡船超载或者积载不当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渡船存在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缺陷,且未按规定纠正的;发现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的;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渡船船员、渡工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江县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平政发〔2012〕1号)文件废止。


平江县水上交通安全考核细则

为指导和督促乡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量化考核涉水涉船乡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领导重视(本项共计10分)

1、明确1名党政班子成员分管海事工作,在政务公开栏中公示(3分)。

2、有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工作计划,每季度、每个专项活动有工作总结(2分)。

3、在政府工作人员中安排了专(兼)职的船舶管理员,在政务公开栏有公示(3分)。

4、工作经费有保障(2分)。

二、责任落实(本项共计20分)

1、制订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检查频次、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整改要求、复查验收、隐患销号等)并张贴上墙(4分)。

2、签订了安全责任状(乡镇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船主签订)并存档保管(2分)。

3、年内组织开展了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有总结、有影像、有效果,并及时向县报送相关情况(2分)。

4、分门别类建立辖区内客渡船、旅游船、自用船和在建水上工程等基础台帐(4分)。

5、每季度召开安全例会,研究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问题(4分)。

6、建立乡镇、村及船主三级安全管理网络,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并上墙公示(4分)。

三、安全管理(本项共计70分)

1、渡工和其他船舶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等级的船员适任证书,其他水上从业人员经水上交通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船员服务簿(10分)。

2、乡镇人民政府按要求在每个渡口配备了专(兼)职签单员,并制订了签单员管理制度;督促签单员按要求开展签单发航工作;年度对签单员进行考核和奖惩,对工作不负责任的签单员及时更换(4分)。

3、坚持每月巡查一次辖区水域,春运、汛期、赶集、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加大巡查密度(6分);安全检查依照程序和目标进行,文书规范,检查表上有情况记录和双方签字(4分)。

4、经营性船舶(含客渡船)按要求购买保险(2分)。

5、按要求及时整改有关部门检查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并根据隐患管理要求在台帐上登记(4分);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执行迅速,督促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整改隐患,并申请有关部门复查验收,以文字形式及时回复隐患整改指令或安全管理建议书(函)的发出单位(4分);辖区内出现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或事故时及时处理并快速上报(4分)。

6、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各类水上交通整治行动,维护辖区内水上交通秩序(4分)。

7、有年度船员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开展培训(4分)。

8、组织开展辖区内各类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理工作,辖区内每出现一起私设渡口或自用船等非客运船舶载客扣4分,直到本大项分值全部扣完。

9、辖区内每出现一起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扣20分,直到本大项分值全部扣完;出现一起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整个考核记零分(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