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21-1847149
  • 统一登记号:PJDR-2021-00006
  •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1-07-19
  • 信息时效期:2026-07-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告〔2021〕4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未成年人在野外危险水域 游泳、嬉水的通告》(平政告〔2021〕4号)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07-19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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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未成年人防溺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未成年人(含中小学生、幼儿)到各类水库、塘坝、渠道、河道、湖泊等不具备游泳、嬉水等活动所需安全条件,且存在较大危险性的水域游泳、嬉水。

二、学校及学生家长要加强对学生、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教育和监护,重点教育孩子做到“六不”: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

三、各乡镇村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所辖水库、塘坝、渠道、河道、湖泊等水域的管护,设置好水域管理责任牌和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并负责本辖区内群众的宣传教育和规劝工作。

四、县公安、水利、应急管理、城管等部门要加强与各乡镇的密切配合,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劝阻野外游泳、嬉水等危险行为。

五、各乡镇、村要在有安全保障的水域主动开设游泳安全区域,配备救援力量和救生设施设备,为农村学生安全游泳创造条件;县文旅广体局要加强对全县游泳场馆的指导、监管,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游泳场所。

六、建立举报制度。发现违反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下水游泳、嬉水和破坏防溺水责任牌、警示牌、防护栏、救生设备的行为,请拨打电话向相关单位和属地乡镇举报,举报电话:县应急管理局:0730-6261990,县水利局:0730-6222620,县教育局:0730-622314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