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江高新区,县直各单位:
为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及省、市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对涉及企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12号),失效《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9〕13号)。
宣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日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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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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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
平政办发〔2023〕12号 |
PJDR-2023-01015 |
附件2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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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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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
平政办发〔2019〕13号 |
PJDR-2019-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