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25-2336508
  • 统一登记号:PJDR-2025-01006
  • 发布机构:平江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5-11-11
  • 信息时效期:2030-11-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办函〔2025〕30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1-11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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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江高新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平江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1日

  平江县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为加快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4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能源规〔2025〕289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岳政办发〔2021〕1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现县城、乡镇、村、景区景点、交通主干道沿线、宾馆、学校、医院、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全覆盖。至2025年底,完成我县充电桩建设785个,其中公共充电桩691个,专用充电桩94个。至2030年底,完成我县充电桩建设3163个,其中公共充电桩3013个,专用充电桩150个(公交客运专用100个、环卫专用50个)。县城区及乡镇集镇,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国省干线公共充电站间隔小于50公里,国、省干线道服务区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

  (一)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由县发改局牵头负责编制平江县“十五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25-2030年),明确到2030年我县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年度建设计划。规划应做好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交通运输规划和县供电“十五五”配电网规划的有效衔接,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文旅广体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供电公司)

  (二)推进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在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加快建设以小直流快充+交流慢充为主的自用充电基础设施。

  1.推进新建住宅小区专属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专属停车位按100%配建比例预留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条件并达到必要的接桩条件。(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城管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供电公司)

  2.推进现有居民区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个人自有或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固定车位业主自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予以支持和配合。已实施“统建统服”的小区由充电运营企业向县发改局申请备案,县发改局会同乡镇(街道)、城管、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联审;原则上不再接受个人充电桩独立报装。未实施“统建统服”的小区鼓励支持充电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车位产权方、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服务;居民个人自用充电桩可直接向县供电公司申请报装,由县供电公司按季报县发改局。(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城管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消防大队、供电公司、属地乡镇和街道)

  (三)推进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遵循从城市中心区向城市边缘地区、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推进的原则,逐步加密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由无到有、由疏到密”。

  1.推进公共场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旅游娱乐休闲场所停车场,要按不低于3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达不到比例的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审批、验收。改扩建项目要结合实施旧城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工程,结合实际按需建设充电设施,引导燃油车避免占用充电车位。(牵头单位:县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文旅广体局、城管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供电公司)

  2.推进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30年,全县所有旅游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充电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原则上车位比例不低于30%。打造“旅游+充电”的特色服务网络,方便游客出行,提升旅游服务品质和景区吸引力,促进旅游业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县文旅广体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供电公司)

  3.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布局国省道和重要县乡道路沿线快速充电基础设施,做好县城镇开发边界外公路沿线的充电基础设施与《湖南省公路网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的有效衔接。在干线公路和车流量较大或距离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较远的高速公路出口、沿线要配建单桩功率不低于60千瓦的快速充电桩,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出行需求。国、省干线道公路服务区按照不低于3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公路建养中心、供电公司)

  4.推进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将县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村村通工程”,保障乡镇、村居民的充电需求。(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供电公司)

  5.适度推进独立占地充电站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城镇周边电厂、加油加气站等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充电桩(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牵头单位:县科工局、商务局、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供电公司)

  (四)推进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推进单位内部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产业园区及新建单位办公场所要结合需求,规划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按不低于3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牵头单位:县机关事务中心、科工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供电公司)

  2.全面推进电动公交车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电动公交车的推广应用情况,在公交停车场、枢纽站、首末站布局建设相应的配套充电基础设施。根据环卫、渣土运输、物流、出租、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的行业特点和推广应用情况,挖掘内部停车场站资源,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提高用车便捷性。(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城管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机关事务中心、供电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国家价格政策。根据国、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政策,积极争取国家下达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奖励)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全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户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经营性充电设施除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用电价格,其他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依规执行分类目录电价。鼓励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信贷投入。建立多渠道投融资体系,优先县级投融资平台公司充分利用现有城市资源积极参与充电桩投资建设与运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发改局、金融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县科工局、天岳集团,供电公司)

  (二)建设完善充电运营服务监管平台。实现全省“一级部署、多级应用”目标,加快做好我县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管理平台数据接入工作,并将相关数据信息接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确保充电桩运营商数据应接尽接,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平台的充换电服务信息资源,促进不同企业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实现全省充电服务信息资源共享,为车主出行、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提供公共服务。(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城管局、供电公司)

  (三)加强配电网接入服务。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住建部门在现有老旧小区改造时,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内部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电网企业要做好内部配套供电设施和外部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根据实际需要为停车位合理配置供电容量;按湖南省“简化获得电力”专项行动政策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需求;负责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用。(牵头单位:县科工局、供电公司;配合单位:县发改局、自然资源局)

  (四)简化投资建设审批。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简化建设审批手续。各居住区、单位既有停车场(位)和个人停车库(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如无新增建设用地、地面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若规划许可内容中已包含了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则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施工临时占道、电缆管沟挖掘敷设绿地的,视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纳入各地的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地下敷设的电缆管沟应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

  (五)严格执行建设和验收标准。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单位应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场所必须按照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基础设施标志以及安全、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周边道路标识标志,提供明确引导。充电基础设施的安装场所选址和安装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符合规划、建设、环保、电力、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33009)《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XNB/T-33018)等标准的规定。项目建成后,根据《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验收细则》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牵头单位:县住建局、供电公司,配合单位:县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

  (六)加强行业安全和运营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充电基础设施产权(运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属于经营性充电设施的,应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属于非经营性充电设施的,业主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同时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风险。建立交流充电基础设施检定装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确保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计费准确,并定期公布检定结果。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由计量技术机构依据《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IG1148-2018)等相关计量技术法规实施周期强制检定(首次检定),确保其计量性能准确,取得计量检定证书后方可投入运营。(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应急局、科工局、住建局、公安局、消防大队)

  附件:全县充电设施建设预期目标表

  附件

  全县充电设施建设预期目标表

序号

名称

2025年预期目标

2026年至2030年预期目标

总计(个)

小计(个)

其中:

小计(个)

其中:

现状保留(个)

天岳集团建设充换电试点项目(个)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个)

天岳集团建设充换电试点项目(个)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个)

1

汉昌街道

150

73

34

43

422

25

397

572

2

天岳街道

85

25

60

337

83

254

422

3

三阳乡

10

10

22

22

32

4

安定镇

39

12

10

17

107

107

146

5

福寿山镇

10

5

5

47

47

57

6

三市镇

25

1

24

73

73

98

7

加义镇

32

14

18

112

10

102

144

8

长寿镇

43

6

37

169

39

130

212

9

龙门镇

13

13

85

38

47

98

10

木金乡

8

4

4

30

30

38

11

虹桥镇

15

15

60

5

55

75

12

石牛寨镇

25

10

15

53

14

39

78

13

南江镇

54

9

19

26

105

9

96

159

14

上塔市镇

5

5

37

37

42

15

板江乡

5

5

13

13

18

16

梅仙镇

25

1

6

18

92

92

117

17

大洲乡

7

7

26

26

33

18

童市镇

10

6

4

53

18

35

63

19

三墩乡

12

6

6

41

10

31

53

20

余坪镇

10

10

70

70

80

21

岑川镇

8

8

27

27

35

22

瓮江镇

25

5

16

4

74

74

99

23

浯口镇

15

4

11

39

39

54

24

伍市镇

36

17

19

159

24

135

195

25

向家镇

10

6

4

49

49

59

26

平江高新区

10

5

5

17

17

27

27

园艺中心

4

3

1

3

3

7

28

电动公交车、长途汽车专用充电设施

78

78

22

22

100

29

电动环卫车专用充电设施

16

16

34

34

50

合计

785

253

122

410

2378

275

2103

3163